|
新疆陕西商会章程时间:2019-12-16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企业联合会(商会) 《商会章程》 2019年12月15日新疆陕西商会第三届会员大会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名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企业联合会(商会)(以下简称商会)。 第二条 性质:依据中国共产党第十八届三中全会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重大问题的决定》第四十八条之精神,为适应改革开放和西部大开发需要,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招商发展局行政指导下,由在疆的陕西籍企业自愿自主发起成立的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社会团体组织。 第三条 宗旨: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和党的改革开放方针政策为指导,全心全意为陕西企业服务。商会的所有活动遵守国家宪法、法律、法规和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 第四条 隶属关系: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商务厅、民政厅、工商联为商会的行政业务指导管理部门。陕西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商务厅、工商联、贸促会、驻新疆办事处对商会工作进行业务指导。 本会在业务主管部门指导下,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和中央《关于加强社会组织党的建设工作的意见(试行)》等规定,建立完善商会党组织,加强商会党组织建设,发挥好党组织政治核心作用、战斗堡垒作用和党员的先锋模范作用,引领商会组织政治方向,宣传和执行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引导监督商会组织依法执业、诚信从业,引导支持商会组织有序参与社会治理、提供公共服务、承担社会责任。坚持党的领导与社会组织依法自治相统一,把党的工作融入商会组织运行和发展过程,更好的组织、引导、团结商会组织及其从业人员,围绕新疆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开展工作。充分发挥商会党组织的政治功能和政治作用,领导本商会工会、共青团、妇联等群团基层组织工作。 第五条 商会的办公地址设立在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五星北路26号陕西大厦。 第二章 商会的职责和业务范围 第六条 商会职责: 一、贯彻落实十九大精神和宣传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向政府有关部门反映企业的愿望和合理要求,维护企业的合法权益。 二、承担“行业”自律职能,受政府委托和经“行业”民主协商,制定“行业”共同遵守的经营服务公约、规则,树立和发扬良好的职业道德。 三、承担政府有关部门委托的工作任务。 第七条 业务范围 一、宣传执行党和国家的有关方针政策,牢牢把握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这一新疆工作的总目标和核心任务,紧紧围绕总目标这个着眼点和着力点开展工作。收集、整理、传递有关经济信息、政策信息,加强企业间的交流与合作,为会员企业提供信息、政策、法律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二、组织协调陕西企业开展与新疆区内外有关经济组织和团体的业务联系活动,促进会员企业发展内外贸易和经济技术、企业管理、人才培训等方面的合作与交流。 四、组织陕西企业参与社会公益事业,参与和开展有益于提高陕西企业在疆的地位,参与树立陕西企业良好形象的各种社会活动。 五、吸引和引导更多的陕西企业来新疆投资发展。 六、组织陕新两地企业和社会组织,积极参与构建新丝绸之路经济带系列活动, 七、为陕新两地企业与中西亚地区的商务活动及民间外交牵线搭桥。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商会原则上只设企业和团体会员。 第九条 申请加入商会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承认拥护商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商会并自愿缴纳会费的意愿; 三、在新疆的陕西企业及陕西人在疆注册的新疆企业;四、对于政治素质好、业务水平高、热心商会事业、经济实力较强的个体工商业者也可吸纳为会员。 五、陕西籍公民在新疆毗邻的中西亚国注册的企业也可申请加入商会。 第十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填写入会申请表及相关材料; 三、经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商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 二、参加商会开展的各项活动; 三、获得商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对商会工作的批评建议和监督权;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维护并遵守商会章程规定,执行商会的决议; 二、维护商会的合法权益; 三、完成商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按时缴纳会费; 五、向商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六、积极参加商会的各项活动。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商会,并交回会员证。 会员如果一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商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 会员如有违反国家的法律法令,或受刑事处罚,或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十五条 未经会长授权,本会会员的外出活动不代表本会,一律视为个人行为。如对本会造成名誉、经济损害的违纪违法行为,本会将视情节严重程度追究其责任,触犯国家法律的,将移送司法机关。 第四章 组织机构的设立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六条 商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会员代表大会的职权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 三、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终止事宜; 五、决定商会的工作方针、任务和商会发展等重大事宜;或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六、任何单位、任何个人不得以任何名义、任何理由,私下召开理事会,干涉和决定商会正常的日常事务。 第十七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八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届五年。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上级行政指导管理部门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一年。 第十九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商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 第二十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根据章程制定选举办法; 二、提名选举和罢免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和副会长以上领导成员;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 七、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研究决定聘请荣誉会长、名誉副会长和顾问事项; 九、领导商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机构; 十一、决定其他事项。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需有三分之二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二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商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二十条第一、三、五、六、七、八、九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本会实行理事会领导成员和党组织班子成员双向进入、交叉任职。党组织书记参加或列席理事会领导成员有关会议,党组织开展的有关活动邀请非党员的理事会负责人参加。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成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三分之二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讯形式召开。 第二十六条 商会的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及副会长以上成员,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商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65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到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七条 商会设会长、执行会长、常务副会长、副会长、监事长和常务副监事长、秘书长和常务副秘书长,每届任期五年。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三分之二以上会员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继续任职。 第二十八条 商会设立荣誉会长、名誉会长。荣誉会长由本商会圆满卸任的前任会长荣任,荣誉会长、常务副监事长和常务副秘书长为商会理事会领导班子成员;名誉会长由为商会作出突出贡献、按时足额缴纳会费、圆满卸任的历届执行会长、监事长、秘书长的成员担任;新疆各地州陕西商会会长为商会常务副会长,不缴纳会费。 第二十九条 商会设顾问团。为充分发挥陕西籍在疆各届人士的智囊作用,广泛采纳社会各届知名人士的建言献策,商会聘用德高望重的在疆陕西籍老领导和各届知名人士为商会高级顾问。 第三十条 商会会长为商会法定代表人,商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三十一条 商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商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参与有关重要活动; 四、行使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授予的其他权利。 第三十二条 执行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全力协助会长工作; 二、在会长不在期间,行使会长授权的工作内容。 第三十三条 商会监事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督促检查《章程》的贯彻执行; 二、督促检查内部管理制度的执行; 三、监督检查议事程序,规范议事规则; 四、监督检查财务预算及财务制度的执行,定期向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报告; 五、定期查阅财务报表,对重大财务收支项目进行跟踪检查。 第三十四条 商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权机构、代表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及专职工作人员,提交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三十五条 商会设立办公室、会员部、联络部、发展部、维权部五个职能部门。 一、办公室:设置主任及工作人员;职责为:负责商会工作的组织、计划、协调、文化宣传及日常事务的处理。 二、会员部:职能为会员管理、会员联络、收集会员企业信息;定期走访询问会员情况,及时反映会员提出的问题及困难,并提出解决建议;建立会员档案,发布商会讯息,发展壮大会员队伍。 三、联络部:负责同各地区经济贸易界的联络工作;负责邀请、接待国内外经贸、工商、企业界人士和高级代表团来疆访问和考察;组织会员出国访问和考察;收集、整理、传递和发布经贸信息;向政府反映企业意见和诉求;为会员企业提供业务培训服务。 四、发展部:负责项目的信息收集、可行性分析和项目洽谈等工作,负责项目运作的前期工作。调度商会内部各方面“社会资源”,上对政府有关领导和部门,下对商会各成员单位,为项目立案、公关,要求政策优惠,各类难题闯关等事项与社会各方方面面建立“绿色通道”,为商会求发展,为会员谋利益服务。 五、维权部:负责会员法律咨询、来访和走访会员的工作,集中和利用商会优势,努力为会员排忧解难,依法维权。 以上部门的负责人可由会长指定专职人员或兼职人员担任。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六条 商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会长每年10万元;执行会长每年3万元,常务副会长每年1万元;会员每年1000元。 二、捐赠和资助; 三、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四、利息; 五、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七条 商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本会为党组织开展活动、做好工作提供必要的条件,将党建工作经费纳入管理费用列支,并创造条件采取多种方式给予经费支持。 第三十八条 商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九条 商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议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四十条 商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会员公布。 第四十一条 商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四十二条 商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四十三条 商会可聘用若干名工作人员。其工资和福利待遇,参照国家企业和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根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四条 对商会章程的修改,须经常务理事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五条 商会修改的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务处理 第四十六条 商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协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七条 商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和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八条 商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商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 则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须报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备案。 第五十条 本章程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后生效。 第五十一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陕西企业联合会(商会)。
|